在上海高校,江緒林自殺,姜文華殺人,我被趕走。我也不甘心。
前面已經發文說過了,我因劉江江書記說有“道德品質問題”被緩聘,雖然經教師申訴程式,市教委認定“事實依據不足,程式不夠規範”,要求上海政法學院重新討論聘期的起始時間,但是上政拒絕改正。其實我的“道德品質問題”的根源,不過是拒絕參與學術腐敗而已。現在來回顧一下對於侯懷霞的瘋狂抄襲,劉曉紅校長指鹿為馬、顛倒黑白的處理。
一、舉報的抄襲情況
2015年12月,我對侯懷霞的抄襲向學校舉報。從知網獲得的證據清楚地表明:侯懷霞在《理論探索》2007年第1期發表的《論個人獨資企業的商事主體性質》一文,連注釋總計8373字。其中有4201字,與張紅衛在《山東省農業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6年第2期發表的《論個人獨資企業的商事主體性質定位》一文雷同,比例為50.2%。而張紅衛的文章連注釋總計4252字,幾乎全部被侯懷霞抄來了。
而她2006年12月發表在《山西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的《我國信用制度的確立與完善》一文,總計5748字。其中複製張德新《論我國信用制度的確立與完善》的字數為4119字,占比71.66%。具體的比對情況見《回看侯懷霞兩篇期刊論文的抄襲情況》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562031272657072。
對於逐字逐句逐段的照搬照抄,小學畢業生都能看得清楚,並不需要任何專業知識就可以得出正確的結論。她抄襲的拙劣程度,從一字不差地抄來的這段文字中可見一斑:“信用是一種有條件的信任,信用制度和信用體系的基礎,在很大程度上是靠人們的信任和誠實的理念來維繫的。所以,首先要加強信用和信用制度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形成全社會人人講信用,守信用,重信用的輿論環境,使失信者在這種信用氛圍內無存身之地,無生長土壤,使失信者親身體會到不守信用給其帶來的損失。作為企業,要牢記依法經營,依法經商的觀念,無論市場如何變化,都使信譽成為一種無形資產,給企業帶來有形的效益。這種宣傳教育首先要由政府組織推動,作為全民素質教育的重要部分。其次,要作為學生德育教育的一個重要內容,使人們從小就養成誠信美德,為建設“社會信用大廈”奠定根基。再次,在企業等經濟組織間大力宣導信譽是企業的生命觀念,把企業的信用當作資本來經營,樹立品牌意識和品牌效應,有信譽即有品牌,一次失信則砸掉品牌。而且,將這種信用意識教育持之以恆地開展下去。”
抄襲就是讓讀者認為抄來的內容也是署名作者的創作,是典型的欺騙。讓一個大騙子當教授、言之鑿鑿地宣傳誠信,給學生做“德育教育”,是不是荒謬絕倫?有這樣的人佔據高位,不用說企業品牌,就是我們民族的品牌,也被砸掉了。
不但如此,她把“使失信者在這種信用氛圍內無存身之地,無生長土壤”的說法也抄來,難道在抄的過程中她根本沒看嗎?為什麼要讓自己無存身之地呢?我討厭欺騙,但也相信悔改和救贖。人非聖賢,孰能無過?還是別把人逼到無路可走才好。
然而,學校的處理結果表明,我的擔心完全是多餘的。
二、上海政法學院的處理
2017年3月9號,我向劉曉紅校長當面彙報關於侯懷霞文章的抄襲情況。明知證據再充分不過,她卻跟我說“侯院長離退休不遠了,而你還年輕”,清楚表達的資訊就是要包庇侯懷霞。
當然,在我也清楚地說明了讓騙子佔據高位的危害,直言由於自己親身經歷,已經決定讓孩子出國留學,並以“物以類聚、人以群分”來鼓勵她做出正確的選擇之後,劉曉紅表示會做出“客觀公正的處理”。
可是,之後不久,我就看見她們倆在校園裡散步,看上去相互之間很親切。這讓我對於劉校長的“客觀公正”實在不敢抱太高的預期。
果不其然,由於劉曉紅校長的精心安排和帶頭表態,學校給出的結論是:“侯懷霞以上海政法學院名義發表的《我國信用制度的確立與完善》、《論個人獨資企業的商事主體性質》兩篇論文,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
我不服這個認定,向學校提出了覆核申請,並要求公開調查組人員名單和認定的標準。學校在2017年7月19日,作出了《關於不予受理姚洪軍關於侯懷霞學術不端問題認定的覆核申請的決定》,對於公開認定標準的要求,沒有做任何回應,只是認為其認定“程式嚴謹規範,體現了公平公正原則,決議結果合理合規。”
如果這個說法成立,“公平公正”的含義,被劉曉紅徹底改寫。作為讀者的你,認為對這次舉報抄襲的處理是不是公正?
2017年12月1日,我針對學校處理上的程式違法、結論荒謬,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提出複查申請,12月22日,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作出滬教委信訪複查字【2017】00020號《信訪複查意見書》,決定“撤銷被申請人2017年7月20日出具的信訪答覆意見。被申請人應當按照《辦法》(《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教育部第40號令)規定處理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並出具相應的書面答覆。”
同時,針對我公開調查組成員和認定標準的申請,也作出滬教委信訪複查字【2017】00021號《信訪複查意見書》,決定“撤銷被申請人2017年7月20日出具的信訪答覆意見。被申請人應當按照《辦法》(《高等學校資訊公開辦法》,教育部第29號令)規定處理申請人的資訊公開申請並出具相應的書面答覆。”
但是,學校對這兩個複查意見書置若罔聞,至今也沒有做出答覆。和對我的職稱緩聘問題的處理一樣,上政又沒有執行市教委的決定。
為此,我還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確認上政對侯懷霞是否抄襲的認定程式違法,並公開調查組人員名單和認定標準。可是,法院認定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沒有受理。這個認定,經過申請再審和檢察監督,都沒有改變。
高校領導的權力有多大,從學校對我的職稱和侯懷霞的抄襲這兩個問題的處理上可見一斑。
三、中國海洋大學的處理
無獨有偶。敢於改寫概念的,並不只劉曉紅一個。中國海洋大學的劉惠榮書記,也是如此。
根據知網檢測的結果,侯懷霞博士學位論文《私法上的環境權及其救濟問題研究》去除本人文獻的複製比超過55%。經核查,侯懷霞博士學位論文涉嫌抄襲的對比結果,抄襲單篇超過2100字的15篇匯總已經超過30%。
並且,存在整頁整頁的內容與他人成果重合、結論部分的表述與他人的表述大面積一致、對“筆者認為”、“筆者同意這樣一種認識”、“筆者傾向于第一種方案”、“綜上所述”等表達個人意見的部分一併複製粘貼的現象,可以認定為是把他人的成果作為了自己成果的實質部分。
下面舉對尹臘梅文章的抄襲手法為例(尹臘梅的文章正文和注釋總共7509字,被侯懷霞抄了7012字,比例約為93%):
《中國海洋大學研究生學術不端行為處理辦法》第十條第3項規定:“整段雷同內容占整篇學術成果30%以上,或將他人的學術成果作為自己學術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實質性部分,構成重度抄襲行為,給予取消申請學位資格或撤銷已授予學位處理。”按照這個規定,侯懷霞的《私法上的環境權及其救濟問題研究》顯然構成重度抄襲行為,應當對她作出撤銷已授予學位的處理。
可是,中國海洋大學認定“不足以構成輕度抄襲”:
在中國青年報採訪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的黨委書記劉惠榮時,她說:存在問題的反而是舉報本身。“侯的博士論文是2008年發表的,舉報人是2015年用知網的查重軟體檢測,這是用現在的軟體和標準去檢測過去的文章”。她還說:用現在的標準去追溯和定性過往的文章學術不端並不能說得通。“即使從法律角度講,也存在不咎既往的說法”。見《法學專家搞不定學術打假——誰來判定論文抄襲》http://zqb.cyol.com/html/2019-04/03/nw.D110000zgqnb_20190403_2-07.htm。
對於劉惠榮的說法,我不敢苟同。不得抄襲,一直是最起碼的學術創作標準。長期以來,這個標準也適用於其他創作領域。這和生活中不允許已婚婦女背著自己的丈夫跟別人生孩子一樣,並不是有了DNA檢測手段之後的新準則。新的不過是取證方法的變革:查重技術和DNA檢測,不過是使得以前很難證明的違法事實變得容易查實而已。
我們都有不被欺騙的權力。只可惜,這個權力在騙子橫行的時代,很難維護。
四、我不甘心
不說一定要鼓勵,至少要允許做人有點正氣吧。把高校領導的行政權力絕對化,為學術騙子掌握權力並世代傳承大開方便之門,有違誠信、法治的核心價值觀。
我為了公共利益,帶領另外三個律師一起以個人名義發起並贏得的“MLGB”商標無效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為2019年中國法院十大智慧財產權案件之三(見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26511.html)。這個案件的二審判決公開之後,在2019年3月4號以100多萬的點擊量上了熱搜:
學生為此自發對我做了採訪。可是采寫的稿子剛剛上線,就被秒刪。
當然,2019年4月3號中國青年報對我舉報侯懷霞抄襲所做的報導,學校更是不可能宣傳。
2019年6月初,學校向我宣佈說,我和學校的聘用合同於7月6日到期,學校決定不續聘,指令我在之個日期前辦理離校手續。
事實上,我和學校只有一份聘用合同,且早於2014年7月6日到期。之後並沒有對這個期限做過變更。
我這個有編制的大學老師被解聘,學校既沒有說明理由,也沒給一分錢補償,實質結果相當於被開除。可被趕出校園的不應當是我。教育中國青年的崗位被劉曉紅、侯懷霞之類的騙子佔據著,我不甘心。
五、對於姜文華一案的預測
對於姜文華可能面臨的判決,我很樂觀。這個美國學成歸來的博士學的是數學專業,在我國的珍貴程度就像是解放之初的錢學森。特別是在當下,美國想對中國進行科技輸出限制,已經把數學專業列入禁收中國學生的專業清單的情況下,更是如此。
對於姜文華的事情,到目前為止,我並不瞭解真相。但是我的親身經歷告訴我:他說的自己被“迫害”可能是事實;在現有的體系下合法地追究公平,可能並不現實。
作為專業律師,我預測不會對姜文華判死刑。一方面,他是有預謀的殺人,不可能像鄧玉嬌那樣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不可能被認定無罪,或者定罪免罰。另一方面,不難找到給他輕判的理由:首先,被害人可能的確有過錯。當然,這要看證據。其次,姜文華的維權途徑的確有限。即使王文珍有很大的過錯,也幾乎沒有可能扳倒他。因此,雖然對姜文華行兇不可能支持,但對他的不甘心,卻可以理解。再次,在美國取得博士學位後回國的人的比例本來就很低。如果判姜文華死刑,必然對中國在海外的留學生選擇是否回國,產生不利的影響。最後,數學的進步是科技飛躍的基礎。如果判姜文華死刑,可能對我國的科技發展,包括國防科技的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
至於判多久的刑期,能為他在獄中刻苦攻關提供什麼樣的條件,值得期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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